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676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咸阳市杨陵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宜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593521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89.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