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1民初510号
原告:陕西振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永福路。
法定代表人:呼为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振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振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振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振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陕西振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