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城新安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盘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400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韩城新安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北段秦东商务3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盘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祯州大街与复兴路十字金融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新安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盘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