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094
住所:陕西省咸阳秦都区文兴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韩城市教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016026264C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太史大街71号人民政府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三辆车登记信息(分别为:陕E1××**,***,注册日期1999年4月4日;陕EC41**,捷达,注册日期2004年9月2日;陕EP××**大众汽车,注册日期2013年11月29日)。经核实,因***和捷达已于2016年公车改革时报废处理,大众车为教育局机要通讯车辆,系公务用车,为保证单位正常运转,不宜对车辆采取执行措施。
3、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核实,该地块均为教育用地,在新建学校未建成投用前,土地手续由教育局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投用后,已移交学校使用。
4、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万元;2023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已支付政府清欠台账两笔39万元、79万元,小计118万元。以上共计318万元.
5、双方当事人约定,在2023年9月底前给被执行人一个缓和期,期间暂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202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冻结韩城市教育局银行账户的申请(提供韩城市教育局向其打款的账号),因该账户系被执行人基本账户,是保障韩城市教育局各学校教师工资、公用经费拨付以及各类扶贫补助资金、安保人员及临聘教师工资拨付等,为保证韩城市教育局正常履行职能,保运转,加之被执行人一直也在积极化解债务,并将该笔债务纳入政府债务化解和清欠台账,并按照政府计划逐步偿还,因此对该账户不予采取执行措施。
7、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向韩城市教育局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
8、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9、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7910219.6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180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