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昌区昌州街道华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向得均,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5944号
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华景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重庆市宏伦建材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UK6J34X。
经营者:廖位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306号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36262R。
法定代表人:刘维国。
被告:向得均,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华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得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华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华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华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唐秀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艺铭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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