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伍仁才、原审被告***、***、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306号凯乐广场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仁才,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原审被告: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仁才、原审被告***、***、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伍仁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起诉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原审被告***、***、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也均在开江县梅家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开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伍仁才向有管辖权的开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未不当。上诉人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