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伍仁才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23民初367号之一
原告:伍仁才,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306号9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伍仁才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伍仁才申请追加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江县梅家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按时支付各项劳务费用,伍仁才与其无任何劳务关系,且其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306号9层3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交易山村,且本案被告***、***与开江县梅家交易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均系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原告伍仁才选择向开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开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