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205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琳,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纵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华莲路138号A1A2幢120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GPBN8D。
法定代表人:**金,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竺村企石通港路1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35678891C。
法定代表人:王龙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巍,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福建纵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寰公司)、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杨雅琳,被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艳,被告纵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被告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金、纵寰公司、迅达公司向***支付剩余劳务款139679.76元;二、判令**金、纵寰公司、迅达公司向***支付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判令**金、纵寰公司、迅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与**金、纵寰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提供劳务为**金、纵寰公司从事龙岩市燃气安装工程的劳务工作。2021年1月23日,***与**金、纵寰公司签订《2020年度工程款明细》,确定项目劳务报酬总金额为435211.46元。现**金、纵寰公司尚欠***劳务报酬139679.76元。***多次催讨,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金辩称,一、**金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付款义务。2020年3月25日,纵寰公司与迅达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迅达公司同意将龙岩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2020年-2022年度龙岩市常规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及改造、抢维修项目》的中标工程施工管理责任打包承包给纵寰公司。2020年5月9日,**金作为纵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纵寰公司与***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纵寰公司雇佣***从事龙岩市燃气安装工程的劳务工作。之后,纵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支付了劳务报酬。因此,**金在《劳务合同》上签字是代表纵寰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该劳务合同的主体系纵寰公司。**金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付款义务。二、***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为399057.76元,但目前尚不符合付款条件。1.根据《2020年度工程款明细》及《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为399057.76元,***主张的结算金额有误。2.根据《劳务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3款及《会议纪要》第二条第1款,结算款项的支付除了要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外,还必须符合项目验收合格且完成材料退库起45天这两个条件。除了红梅小区二次入户项目于2020年10月验收外,案涉其他项目目前均未整体完工并通过压力验收合格,且***因项目安装已从建设单位即龙岩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仓库领用了一百多万元的材料,但至今未完成材料退库及核销。因此,相应的结算款项目前尚不符合付款条件,***以签订《会议纪要》的时间即2021年2月12日为起点计算45天是错误的。三、纵寰公司已累计向***支付劳务款382969元(其中**金个人为纵寰公司代付45000元),并非***自认的347769元。四、纵寰公司为***垫付的各项费用26325元应从***的劳务款中抵扣。1.纵寰公司已为***的班组人员6人垫付保险费用3900元(650元/人),该费用应从***的劳务款中抵扣。2.***班组故意怠工,有的项目做了一部分就停工了,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纵寰公司因为御佳苑别墅项目为***垫付了御佳苑晨曦路混凝土材料费及人工费7090元、勾机费用8835元,合计15925元,该费用应从***的劳务款中扣除。3.纵寰公司还为***垫付了唐军国工资2000元,房租、仓库费用4500元,该垫付款项也应从***的劳务款中扣除。五、***因欠多人工资和材料款,这些债权人聚众持***出具的欠条到纵寰公司,要求纵寰公司付款,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金认为,这些欠款系***在施工过程中结欠的,欠条也系***出具,这些欠款均应由***支付。即使日后纵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还应支付***后续款项,在***未处理好这些欠款前,纵寰公司有权暂扣或予以代付。六、***主张**金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主张的结算款项有误且不符合付款条件,扣除纵寰公司已支付以及垫付的款项,纵寰公司已超付劳务款给***,不存在尚欠劳务款拒绝支付的情形。另外,劳务合同也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纵寰公司辩称,一、纵寰公司及**金已支付***班组所承接工程项目劳务款382969元,并非***自认的347769元。***班组故意怠工,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造成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员多次警告,严重影响纵寰公司形象。纵寰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合计26325元,该垫付费用应从***班组的劳务款中抵扣。二、纵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于2021年2月12日与***签订《会议纪要》,明确提前终止解除双方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劳务合同》。***在恶意讨薪的过程中言语过激,已经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被龙岩市西陂派出所传唤并警告。2021年3月26日,***再次教唆不明真相的人员谭广库等三人,继续以非理性的言语和过激的行为干扰纵寰公司员工的正常生活,并影响员工的正常工作。龙岩市西陂派出所对***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三、《会议纪要》是对原有的《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式、时间节点的细化和补充。双方还重新对《2020进度工程明细》进行确认,增加美伦生态城B地块项目已完成64户的工程量结算及紫金安置小区项目部分立管、工程量的结算;减少围挡工程的所有工程量。《会议纪要》约定,***班组已完成工程量明细,进度款项为399057.76元。根据《会议记要》约定,自工程验收之日,且完成材料退库后45天,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后支付相应结算款项。《会议纪要》中为保证后期收尾项目及时推进,明确了在建项目结算依据和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并对原《劳务合同》条款进行精准度解释和补充,采用了“后期”、“整体试压”、“压力试验”、“验收合格”、“完成材料退库”等相关内容。四、***班组从龙岩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仓库前后多次领用在建项目的安装材料,其中:1.御佳苑老居民多高层小区领用92777.89元;2.碧桂园文和苑小区领用182997.35元;3.龙雁大道一期安置房A标段领用91840.81元;4.龙岩永城利大厦项目领用12389.55元;5.美伦生态城二期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项目领用372368.87元;6.御佳苑老居民别墅项目燃气工程领用263476.43元;合计1015851.1元。由于上述项目均未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领用材料至今没有办理相关的退库和核销手续。如果***施工过程中有浪费或遗失的材料,相应的材料款应在***的劳务款中扣除。因此,只有在***办理完材料的退库和核销手续后,双方才能实际进行结算。五、***也认可部分工程款未到结算时间,这恰恰证明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到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和要素。工程在建且还未竣工验收的情况属于不能进行结算申请的范畴。如前所述,纵寰公司已经支付了***进度款382969元,并支付了代垫款26325元,合计409294元,而工程量明细表中列出应支付进度款为399057.76元,纵寰公司不仅支付应付进度款,还超付了10236.24元,因此纵寰公司不应该继续支付***所诉请的劳务报酬。
迅达公司辩称,***与迅达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迅达公司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迅达公司共收到龙岩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及施工进度款合计225434.96元,迅达公司支付给纵寰公司施工劳务款2375431.21元(含预借款项),迅达公司不拖欠纵寰公司任何款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迅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9日,纵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从事龙岩市燃气安装工程的劳务工作。价格及劳务报酬:1.老户安装施工费一次安装:空户85元/户、入户160元/户、二次引管入户及挂表220元/户,架空管36元/米(不区分管径),埋地庭院管线按《华润燃气常规工程计价清单价2.0》乘以0.7系数,施工内容为从调压箱出口(含调压箱安装)直至立管三通预留处的管道安装;2.新户安装安装施工费为包干价260元/户,施工内容为红线内的庭院管以及立管入户挂表安装;主立管为无缝钢管到顶楼的价格另加30元/户,包干价里面包含施工所需要的支架、油漆、生料带、封堵胶,所有管件由甲方提供;3.工商业用户按《华润燃气常规工程计价清单价2.0》乘以0.9系数结算。乙方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及支付方式:乙方同意乙方劳务报酬计算的唯一依据是以乙方完成的所施工项目完成后压力合格为标准;进场施工支付工程总价10%、立管完成支付工程总价的30%、完成户内部分(进户管安装以及燃气表安装)支付工程总价30%、整体工程完成压力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价的25%、质保金5%一年质保到期后付清。乙方不能按甲方的任务单所规定的工期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所产生的款项与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并在应付而未付的劳务报酬中扣除。甲方代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由于单价已含该部分保险费用,乙方同意从劳动报酬中抵扣(乙方也可以自行购买保险)。乙方必须全面执行迅达公司与龙岩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常规燃气工程年度施工合同》,若该合同延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延期。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依约进场施工,纵寰公司向***支付部分劳务款项。2021年1月23日,***与纵寰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苏隆鹏签订《2020年度工程款明细》,主要载明:(***班组)御佳园小高层立管空户项目工程量270,单价85,结算比例50%,金额11475元;架空管项目工程量464.67,单价36,结算比例50%,金额8364.06元;入户项目工程量117,单价160,结算比例50%,金额9360元。红梅小区二次入户工程量60,单价220,结算比例100%,金额13200元。美伦生态城二期立管、庭院工程量934,单价260,结算比例65%,金额157846元。御佳园别墅:水泥路面工程量958.6,单价160,结算比例70%,金额107363.2元;PE管安装工程量958.6,单价10,结算比例70%,金额6710.2元;围栏工程量400,单价10,结算比例100%,金额4000元;入户工程量12,单价450,结算比例70%,金额3780元。雁石安置房工程量194,单价260,结算比例95%,金额47918元;文和苑立管、庭院工程量291,单价260,结算比例65%,金额49179元;永诚利立管工程量154,单价260,结算比例40%,金额16016元。总金额:435211.46元。2021年2月12日,***与**金签订《会议纪要》,主要载明:双方就2020年5月19日签订合同提前终止,为保证后期收尾项目及时推进,目前将在建工程施工终止点约定如下:美伦生态城一期B地块项目已完成64户立管及入户施工,已完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定价40%结算;御佳园高层项目已完成立管、入户、架空层施工,后期该项目完成立管、入户管、架空管三部分试压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结算;御佳园别墅区结算价格:水泥路面(含开挖、填沙、土方回填、修复、余土外运等工作)160元/米(材料核销后按95%结算),PE管安装15元/米(材料核销后按50%结算),入户安装(包含立管、进度、挂表450元/户);永成利小区项目已完成立管、入户、庭院管(除1#外),已施工工程量完成挂表、整体试压按合同约定结算;美伦生态城二期项目前完成立管、入户、庭院管,后期完成挂表、整体试后按合同约定结算,紫安安置小区项目前完成部分立管,已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价30%结算;其他约定:以上各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且完成材料退库后45天,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后支付相应结算款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为质保期,质保期满无任何整改事项7天内支付质保金。
另查明,施工过程中,***有向龙岩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申领物料。2021年2月12日,***向纵寰公司退还部分物料,但双方未对物料进行清算。2021年2月20日,***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陈放、杨雅琳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劳务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图纸会审纪要、2020年度工程款明细、福建纵寰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会议纪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微信截图,**金提供的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协议、纵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作联系函,纵寰公司提供的付款回单、保险单、2020年度工程款明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纵寰劳保用品发放领用签收单、项目领料统计单、出库单、材料借用单,迅达公司提供的昆润工程款清单、迅达支付纵寰劳务款明细清单、银行转款回单、借条予以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提供的照片、退库光盘,仅能证明***有向纵寰公司退还部分申领的物料。***提供的追加款项,系其单方制作,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提供的龙岩市纵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根据其与纵寰公司签订的《2020年度工程款明细》、《会议纪要》主张尚欠款项。纵寰公司辩称工程尚未验收且***未办理材料退库手续,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与纵寰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约定各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且完成材料退库后45天,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后支付相应结算款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为质保期,质保期满无任何整改事项7天内支付质保金。***对付款条件成就即工程已验收合格及双方已完成材料退库手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将物料退还纵寰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完成核对等材料退库手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已完成验收,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与纵寰公司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诉请纵寰公司支付尚欠款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诉请要求迅达公司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金系纵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项目系纵寰公司承揽的项目,故**金在《劳务合同》处签字行为应视为其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现***诉请要求**金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诉请要求**金、纵寰公司、迅达公司支付其因主张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 莹
人民陪审员 林 云 宫
人民陪审员 刘 飞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巧红(代)
附: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