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民初75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雄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竺村企石通港路1931号(南埔派出所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35678891C。
法定代表人:王龙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0362488D。
法定代表人:伍华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焕欢,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石化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山热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戴雄炜、被告迅达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第三人鸿山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焕欢、张大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迅达石化公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按起诉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迅达石化公司向***支付停工、窝工损失等赔偿款650,175元;3.判令迅达石化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5日,***作为乙方与迅达石化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迅达石化公司委托***承担鸿山热电公司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的劳务安装项目。***按照要求进场后,由于项目设计变更、施工材料送检不合格等各种非***方面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始终无法正常施工,中途停建、缓建。但迅达石化公司要求***及班组人员应当留在现场,不得擅自退场,随时准备施工。在施工期间,***及班组人员长期在现场,按照迅达石化公司的指示陆续进行施工,导致***就案涉工程产生巨额的窝工损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迅达石化公司的原因致使案涉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迅达石化公司应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迅达石化公司辩称,迅达石化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共计165,000元,已经超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基于没有拖欠工程款,因此***的利息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迅达石化公司没有要求***留在现场等待施工,本案不存在所谓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鸿山热电公司陈述,一、鸿山热电公司与迅达石化公司已就案涉项目办理完成结算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结算时和结算后,迅达石化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关于工程量变更或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与迅达石化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首先,鸿山热电公司与迅达石化公司于2018年签署的《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合同》第八条已明确约定“本工程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进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或与任何人合作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出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迅达石化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未经鸿山热电公司同意便擅自分包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其二人之间的纠纷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且鸿山热电公司保留追究迅达石化公司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其次,根据鸿山热电公司提供的《施工招标规范书》、《招标文件》可知,涉案工程在招标时即已明确招标文件中任何有关工程量的描述并非最终确定量,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此次投标报价和以后工程量变化索赔的依据,且招标单位不组织踏勘现场,各投标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投标人在自行考察、充分了解现场实际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经验,现场核实后自行确定工程量。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额外付款等索赔要求。迅达石化公司在投标时就已明知且同意上述条款内容,因此,无论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图纸存在差异,迅达石化公司均应自行承担后果,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最后,鸿山热电公司与迅达石化公司已就案涉项目办理完成结算,鸿山热电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鸿山热电公司在办理结算时并未提出任何关于工程量变更或停工、窝工损失等的索赔,即证实双方对案涉项目的工程结算支付情况均无任何异议,***与迅达石化公司之间产生的争议、纠纷等均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
二、***称案涉工程因设计变更、施工材料送检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其产生停工、窝工损失,与事实不符。1.涉案工程不存在图纸设计变更,也不存在施工材料送检不合格的情况,***称涉案工程因设计变更、施工材料送检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其产生停工、窝工损失,与事实不符;2.***提出的索赔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明显违背常理。首先,***称其因案涉工程产生停工、窝工损失650,175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所谓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所谓的损失,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与迅达石化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承包的工程量按15万元包干,而***的索赔金额为650,175元,远远高于其承包合同总价款,明显违背常理,不合理,***所承包的工程量不可能产生其所主张的巨额损失。最后即使案涉工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工,***与其施工人员为简单的雇佣关系,系临时用工,***可以对其雇佣人员作出合理安排,避免产生无谓的窝工损失,事实上***也没有像其所称的一直留在现场待工,中途也有安排到其他项目现场施工,因此,***主张其产生巨额停工、窝工损失,与事实不符。且从常理上讲,若存在不能施工,***也不可能一直没有安排其雇员从事其他工作而一直发放工资,且是其可获得的承包款的四五倍,这严重违背常理。
综上,***称案涉工程因设计变更、施工材料送检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其产生停工、窝工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缺乏依据,违背常理,依法应予驳回,且鸿山热电公司与迅达石化公司已在2020年办理完成结算,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含质保金),工程施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均无异议,因此,***与迅达石化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的诉讼主体情况;2、迅达石化公司、鸿山热电公司的企业信用登记信息,证明迅达石化公司、鸿山热电公司的诉讼主体情况;3、《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证明迅达石化公司委托***承担鸿山热电公司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的劳务安装项目;4、***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录屏,证明***与迅达石化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福、鸿山热电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军在微信群聊、个人聊天中均谈及案涉工程事宜,陈某福、王某军等人认可本案因图纸设计、现场开工等问题造成***误工的事实;5、2018年8月30日迅达石化公司向鸿山热电公司发出的《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相关事宜回复》,证明迅达石化公司曾向鸿山热电公司提出,发现案涉工程图纸的工作量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的工程量相差较大;6、2018年9月8日迅达石化公司对鸿山热电公司《关于签订合同催促函》的回复,证明迅达石化公司曾向鸿山热电公司提出无法按照《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合同》;7、2019年1月30日迅达石化公司对鸿山热电公司发出的《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项目因原材料报检不合格造成停工相关事宜》,证明迅达石化公司曾向鸿山热电公司提出2018年10月10日人员、工具机进场,并要求先对有漏油隐患的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更换施工,同时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等;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监检员要求鸿山热电公司对材料要进行整改等并提及鸿山热电公司有关材料、检测等问题,造成项目已停工两个多月,给迅达石化公司造成损失;8、2019年5月25日迅达石化公司向鸿山热电公司发出《外委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厂区临时通行证延期申请表》,证明迅达石化公司曾向鸿山热电公司提出因鸿山热电公司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停工6个多月;9、施工HSE技术方案、辅汽至氨站新增蒸汽管道吹扫施工方案,证明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王某军系鸿山热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是该方案编写人;10、2018年9月29日审核的《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人员入驻现场登记表》,证明陈某福系迅达石化公司的项目经理,该名单中王某等人是***一方的工作人员;11、2018年11月12日迅达石化公司《关于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员及工作票负责人员的通知》,证明工作票签发人张某、工作票负责人董某臣是***一方的工作人员;12、现场工作人员资格报审表、外委工程项目新增工作人员资格报审表,证明陈某福系迅达石化公司的项目经理;13、人员信息,证明张某升等人系***一方的工作人员;14、鸿山热电公司外委一级动火工作票,证明***一方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实际施工;15、2021年12月14日石狮市鸿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文件、工资明细表及具体明细,证明张清等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王龙添表示迅达石化公司原因承担所有费用,并表示有东埔边防所民警在现场录制视频;16、微信语音、文字记录,证明在工作过程中沟通施工细节,***就是劳务分包人员,在现场施工是接受迅达石化公司及鸿山热电公司的指挥。
迅达石化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6、7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误工六个月不是客观事实。对证据9、10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11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没有异议。对证据12、13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但陈某福系我公司的项目经理。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有实际施工。对证据15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该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内容是为了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该问题的说法,且***工程队在多处施工,因此工资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鸿山热电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2的三性没有异议,证据3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无法确认,但合同内容证明***与迅达石化公司的合同是按15万元包干计算,并且价款组成已明确包含误工费、人员调遣等一切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又提起本案诉讼索赔误工费违反合同约定,缺乏依据。对证据4三性均不予认可,聊天人员中王某军确实是我公司曾经的工作人员,该聊天记录无法真实、完整反应该四人组关于案涉项目的具体沟通情况,且从部分聊天截图反倒可以证实,***及其工人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有调遣到泉港等项目上进行施工,与***所称的一直留在答辩人公司施工现场明显相互矛盾。对证据5、6、7三性均不予认可,且该几份函件是迅达石化公司与鸿山热电公司在签署案涉施工合同之前进行沟通协商,最后于2018年9月26日签署了整改合同,则双方关于工程施工范围以及相应约定等均应以双方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因相关人员已经辞职,无法核对当时是否有收到该三份函件,仅可以确认迅达石化公司与鸿山热电公司有过沟通协商。对证据8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函件是迅达石化公司为了办理通行证的延期手续而拟定,迅达石化公司已当庭明确解释了其中载明的理由部分系其编造,不符合事实和客观情况,因此该份证明并无法证明因鸿山热电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停工6个月。对证据9、10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11表明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当时案涉工程办理工作票的相关情况,并无法证明***实际在施工现场所派遣的具体人数及具体的施工日期。对证据12、13三性均不予认可。其中证据第71页,该份材料系***与迅达石化公司产生纠纷在相关部门调解时,鸿山热电公司为了说明情况应调解机构出具,仅能证明表格中所列人员曾经在鸿山热电公司办理入厂培训,但培训后该些人员是否到现场施工,以及具体的施工人员及日期并无法证实。对证据14三性均有异议,工作票只是相关人员进行施工的前置程序。对证据15表面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仅能证明***与迅达石化公司曾就案涉纠纷申请调解及相关协调事项,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其次所附的工资明细,系***单方拟定,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中所列的施工天数等并无法证明系相关人员在鸿山热电公司现场所施工的天数,亦有可能是***在其他项目进行施工所产生的相应工资。
迅达石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三份,证明***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日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向迅达石化公司预借工程款75000元、40000元、50000元,合计16.5万元,迅达石化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2.***承接迅达石化公司工程项目总结算及付款明细,证明***与迅达石化公司的所有项目经结算尚欠***13,975元。3.三份合同及部分工程款转账银行流水,证明在案涉工程合同期间,***向迅达石化公司承接20余个项目总工程款达2,429,513.89元,***在案涉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实际停工、窝工损失。
***经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2019年7月1日借条的关联性有异议,***与迅达石化公司存在其他的工程合作往来,但不存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就超付工程款的情况,***仅收到案涉项目11.5万元。对证据2的三性有异议,“***外聘施工款8000+证件丢失400+气瓶丢失2920+人员保险2592+三轮车2160=合计16072元”内容不属实,且与本案无关,迅达石化公司所欠款项远不止13,975元。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有收到款项,但由于迅达石化公司存在管理不规范,未将***签署的结算材料交付***,导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至于***合计向迅达石化公司承接多少工程、总共多少工程款,与本案无关。
鸿山热电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第三人无关,未发表质证意见。
鸿山热电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施工招标规范书》、2.《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招标文件》,证明招标文件中任何有关工程量的描述并非最终确定量,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此次投标报价和以后工程量变化索赔的依据,招标单位不组织踏勘现场,各投标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投标人在自行考察、充分了解现场实际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经验,现场核实后自行确定工程量。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额外付款等索赔要求。因此,无论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图纸存在差异,迅达石化公司均应自行承担后果,与鸿山热电公司无关。3.《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合同》,证明合同第一条已明确约定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第三条约定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否则视为工期无需顺延,第五条约定乙方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施工,第八条约定本工程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进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或与任何人合作施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检修项目结算书》及付款凭证,证明鸿山热电公司与迅达石化公司已就涉案项目办理完成结算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迅达石化公司在办理结算时并未提出任何关于工程量或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即证实双方对涉案项目的工程结算支付等均无任何异议。
***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认定,根据合同相对性,招标文件、合同结算的内容仅能约定鸿山热电公司及迅达石化公司,并不能否定***依法向迅达石化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并且合同约定的工期也是60日,与***提供的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一致,但结算时间却是2020年10月,在证据4中,考核通知单最早的日期是在2019年3月,结合***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迅达石化公司通知***进场的时间是在2018年10月,再结合***提供的证据8,可以共同证明现场确实存在非因***原因导致停工、停建情况,造成***损失,迅达石化公司应予以赔偿。
迅达石化公司质证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工程量应以实际结算为准。对证据3、4的三性无异议,总工程款包括迅达石化公司分包给***的15万元以及迅达石化公司自己施工的部分、税金、管理费、辅助材料费用、机器设备费用等。
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真实性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予以综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停工、窝工,以及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如存在停工、窝工的情况,迅达石化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是多少?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已经付清?
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其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基本一致。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停工、窝工的情况及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其一,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28日即开始进场接受培训,于2019年9月至10月才竣工,案涉工程的开始与结束时间相差较长;其二,***提供的微信群聊“管道四人组”记录中,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各方在该记录中均提及的是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问题;其三,结合案涉工程的工期仅为60天;其四,结合“管道四人组”的微信记录,尤其是2019年3月5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氨气站至锅炉5.95m标高蒸汽管无位置安装……老蒸汽管线图及管配件什么时候能到。油库材料什么时候能报验好,什么时候能开始施工,这些陈经理抓紧解决,工人从去年至今己误工有300个人工了。”迅达石化陈某福“这个项目做得真累,有什么问题给予一次性解决,该是我公司施工问题,由我们公司解决是设计问题,应由你公司联系设计院来解决,材料是你公司采购,应由你公司自行解决,保证材料合格、规格数量与图纸同量,证书齐全相符,便于我方施工。图纸设计位置与现场实际情况误差太大,新管线设计位置就是旧管线位置,旧管道还在使用,我们如何施工,请尽快安排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到现场技术(安装位置)交底”。鸿山热电公司王某军回复“刚与周工、陈主任及生策部余工沟通,总结如下:1、关于图纸与现场不符的问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遇到比较大的问题及疑问时,及时汇报领导解决,迅达可以不一处变更出一份工作联系单,但必须几处变更就要出一份工作联系单。2、关于现场开工的问题,领导要求,一定要经过特检院同意,否则不准开工,不然特检院会往公司领导那里告状及下发整改单给我们请理解。我下午会先给特检院沟通一下,争取取得特检院的同意”。迅达石化陈某福回复“这个项目从去年至今己误工有300个人工了。己经承受不起,尽快给予开票作业,边作业,边把问题解决,若现还是不能作业,你看这此误工要如何给予解决”。可见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停工、窝工的情况,而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既有鸿山热电公司未通过特检院的同意不得开工的原因,也有迅达石化公司因图纸设计、材料采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
关于迅达石化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是多少的问题。本案中停工、窝工是否必然造成了***的损失,以及损失的多少。***主张案涉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迅达石化公司要求***及其班组人员应当留在现场,不得擅自退场,随时准备施工,但其一,***对该陈述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迅达石化公司对此并不予以认可;其二,虽然从“管道四人组”的聊天中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工现场确实有工人在场,但因***仅分包案涉项目其中一个部分,迅达石化公司负责另外两个部分,聊天记录无法证实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均为***所聘请的人员,也无法证明***所有班组成员均在现场;其三,***并未向迅达石化公司提出书面的签证申请;其四,案涉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时间较长,即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依照***所提交的动火票,其班组成员于2019年3月15日起已连续进行施工,故自2019年3月15日起不存在停工、窝工的情况),结合迅达石化公司发包给***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同时期***亦有承包迅达石化公司其他同类型的工程情况,依照常理判断,***将其十几个工人均停留在案涉项目工程现场导致损失不断扩大不符合事实情况,故***提供的工资情况表并无法达到证明其损失的真实情况,且因***的原因无法提供鉴定机构要求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无法具体计算***实际的停工、窝工损失。然,因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停工、窝工的情况,结合案涉工程总发包价、分包价、鸿山热电公司及迅达石化公司的结算情况及***仅负担劳务部分的情况,本院认为迅达石化公司应补偿***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5万元。
关于案涉工程款是否已经付清的问题,迅达石化公司主张其已经超付工程款,但其一,***对迅达石化公司所提供的借条仅认可其中的11.5万元,其中2019年7月1日由***所出具的借条,***并不予以认可,因***与迅达石化公司之间在同一时期存在多处工程项目;其二,2020年8月21日,石狮市鸿山镇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对案涉项目进行调解时,迅达石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已经支付了11万元,与***所确认的两份借条可以相互印证;其三,案涉工程至2019年9月仍在进行施工当中,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仍未完工,且是固定总价合同,超付工程款的可能性较低,故迅达石化公司仅依据2019年7月1日的借条无法证明其已经支付完所有的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鸿山热电公司发布《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施工招标规范书》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招标规范书八施工工期约定,招标方可基于遵守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的考虑,要求投标方推迟开工、暂停或停止施工,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投标方无权要求业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六、参与设备施工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规程:8.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对于施工单位确因需要需分包的专业项目,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并提交拟分包项目名称、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同类项目业绩等资料。2018年7月,鸿山热电公司发布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工期为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2.2.1合同范围部分为固定总价承包,投标人所填报的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第二张合同条款,三工程进度,2、工期,自开工后60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未按甲方的通知开工,逾期超过七天视为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应在发生上述事由的三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签证要求,乙方未书面提出或未按时提出要求的,视为工期无需顺延。乙方之后提出的顺延要求,甲方均不予接受。2018年9月26日,鸿山热电公司与迅达石化公司签订《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合同》,合同总价为296,716元。2020年11月10日,迅达石化公司与鸿山热电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292,619元。
王某军系鸿山热电公司的员工,陈某福系迅达石化公司的员工。***与迅达石化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除案涉项目合同外,另有签订类似工程的分包合同。
2018年9月25日,迅达石化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工程。2、工程地点: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3、工程范围及主要内容……4、承包方式:采取包工,所有管材及与之配套的阀门、管件、螺栓、金属垫片,弹簧支吊架,过滤器、金属软管、膨胀节等管道附件、管托及支吊架等主材由业主负责提供;其它辅助材料及施工工具机设备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从业主仓库领料安装施工。第二条分包内容,甲方与业主签订辅汽至氨站蒸汽管道及油库至启锅燃油管道整改工程合同工程范围除油库内埋管的土建及管道清洗之外所有工作量。第三条施工工期,1、乙方所承包工程项目进度,应符合业主总进度及甲方所提供网络图的要求,按计划施工,确保施工工期;2、工期:自开工后60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未按业主的通知开工,逾期超过七天视为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因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应在发生上述事由的三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签证要求,乙方未书面提出或未按时提出要求的,视为工期无需顺延。乙方之后提出的顺延要求,甲方均不予接受。第四条分包方式及价款,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固定总价承包以壹拾伍万元整包干。2、本合同附件所列单价中,不包含税金。3、除包含了完成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包含人工费、生活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还包含了施工队伍调遣、机械设备进退场、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分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5、付款方式:按当月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该项工程由业主及甲方验收合格后,业主款项到达甲方帐户后,一个月内付至95%工程价款,剩余总工程款的5%留作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第九条乙方的职责,6、乙方应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发放工资须登记造册并报甲方备案,若因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进场培训。工程中间存在停建、缓建情况。迅达石化公司累计支付***案涉工程款11.5万元。***于2022年1月14日诉至本院,并申请停工、窝工损失鉴定,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停工、窝工等原因的鉴定不属于该公司鉴定范围,而停工、窝工涉及的具体内无法取证而造成数量无法通过实物的佐证,由于各种条件无法通过签证或联系单确定工程量或无法先认定其事实的窝工等数量,因此不予受理该鉴定申请;泉州汇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无法补充鉴定机构需要鉴定资料而予以退件。
本院认为,***与迅达石化公司之间签订的《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因***不具有案涉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已将其劳动成果物化为建筑产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迅达石化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因迅达石化公司仅支付11.5万元,故***有权要求迅达石化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虽然案涉工程存在停工、窝工的情况,但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停工、窝工损失具体金额,然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损失,迅达石化公司应补偿***损失5万元。
综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部分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停工、窝工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1元,由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由***负担9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肖 珊
审判员 梁秋芳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静雯
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引用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