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6258号
原告:南京玉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黄岗社区祥和苑12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项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茶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玉云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玉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玉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计171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39元,由原告南京玉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