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立特扬州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康立特扬州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1执1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康立特扬州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明,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天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向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康立特扬州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8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