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居民。
被告:青海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广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建设北巷3号楼53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平头乡村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广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