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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翠苑**幢*单元****室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虎,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垣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焦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乌兰县幸福路南侧(牧民新区3排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焦宝军,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阮其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7)青28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7)青2821
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5元,上诉人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公保
审判员马建平
审判员鲍丽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永龙
书记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