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2142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代***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原告向被告交回合同原件及二张材料单,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毕银肖
人民陪审员*欣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