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京航致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189号 申请人:新疆京航致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京航致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京航致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内146,600元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内存款共计146,6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