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816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板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西凤城五路南侧00号富力广场赛高国际街区1幢3**15层3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板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81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板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