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3民初10488号 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冰,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4402.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6日,被告因中煤建工化堪院华时代项目需向原告采购双面覆膜胶合板、方木材料,双方就采购事宜签订了合同。合同对采购货物的规格及单价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3日开始,第三人代表被告通知原告发货,原告及时进行了供货,供货货款合计5163793.7元,被告支付了4219391元,下欠944402.7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下欠的货款金额及违约金均认可。 **未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中煤建工化勘院华时代项目工程方木、木模板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双面覆膜胶合板、***,约定合同总价款4071612元。约定被告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原告支付已确认货款的50%,主体结构封顶后3个月内支付结算价款的100%。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货款合计5163793.7元,被告已支付4219391元,下欠944402.7元未支付。供货工程于2021年1月23日竣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中煤建工化勘院华时代项目工程方木、木模板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货物5163793.7元,被告已支付4219391元,下欠944402.7元未支付,供货工程于2021年1月23日竣工,被告的付款条件已完全成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44402.7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4402.7元及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2元,由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