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8169号
申请人:西安板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西凤城五路南侧0号富力广场赛高国际街区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西安板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板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板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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