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769号
原告:***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原告***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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