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3847-2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十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71幢一层106-110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诉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5元,减半后由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承担124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