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结案情况说明
(2024)兵0402执保66号
一、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七十三团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的由来和执行依据
申请保全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700000元为限额冻结被保全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依据为(2024)兵040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受理。
三、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4年5月10日,本院委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执行标的700000元为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6100××××262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
2024年5月2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反馈,冻结状态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2024年5月22日,本院将保全结果告知了申请保全人。
四、本案执结的标的和结案理由
本案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相关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保全案件应予以结案。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