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大托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大托铺黄合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大托铺分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3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594395.81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594395.8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阮 宇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