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邦容大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执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润邦容大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润邦容大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5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润邦容大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0798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6079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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