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云锋境界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执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云锋境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477号**路商住小区写字楼第8层办公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云锋境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74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云锋境界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115490.51元及其他费用,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115490.51元及其他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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