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鑫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鑫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铁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新沂市鑫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43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沂市鑫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800000元,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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