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402财保26号
申请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七十三团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街支行(银行卡号:610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700000元。申请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街支行(银行卡号:610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新疆铸诚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