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执1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 ***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146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5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087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冻结、扣划的存款;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1套,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14087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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