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元市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48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被告: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伏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小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