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90号
申请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0MA67DTEW56)。
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建设村四组。
经营者:夏红丽。
被申请人: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083384774G)。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广元市通大道商业城二期1栋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46248.65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元东安路支行,银行账号:51001660042059555555)。申请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510121110000000607),在346248.65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46248.65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元东安路支行,银行账号:51001660042059555555)。
案件申请费2251.00元,由申请人广元经济开发区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