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元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林,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10日,住广元市旺苍县。

原审第三人:贾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林、贾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王振茂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