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林,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10日,住广元市旺苍县。
原审第三人:贾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林、贾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王振茂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