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古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古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远程花木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民终5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古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88979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远程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北元、永兴、民安组白濠头西江边机砖厂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89DJ59。 经营者:***,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古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远程花木场(以下简称远程花木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远程花木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古城公司向远程花木场支付货款562126元(利息以5621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古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远程花木场支付货款562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6212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2元,减半收取计471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331元,合计8042元(已由远程花木场预交),由古城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远程花木场支付。 古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2019年对账表仅看到远程花木场单方制作的表单,且远程花木场手机微信记录打开的该表内容与纸质表单不一致,该表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开票与付款金额不具有对应关系、开票与付款时间也没有规律,且先开票再结算也是正常现象,同时古城公司支付给远程花木场的920000元已经包含了此款项,不能证明双方在2019年的交易额为620000元。二、2020表单仅是核对的过程性文件,表单最后明确“依据单据核对后金额为776326元,表头黄色标记地方为无单据对应的金额,需与供应商及现场负责人落实。”可见776326元不是古城公司认可的数字,还需要与古城公司及现场负责人核对落实。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无法证明古城公司欠款,仅表示沟通过程,而结算需要以工程现场有权收货、结算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完整品类、数量、单价、总价的送货单签字确认为准,同时送货单无原件且签收人***在微信记录中没有提及,并非古城公司工作人员。古城公司在微信聊天中从未认可远程花木场主张的金额,而是一直要求与远程花木场对账。认定2020年货款为862126元是错误的。 远程花木场辩称:远程花木场提交的2022年10月18日晚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2019年古城园林对账总汇的内容结合古城公司收到620000元发票后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的行为足以证明古城公司确认尚欠远程花木场2019年货款620000元。远程花木场曾将有***签字的送货单发给古城公司对账,古城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没有货物的问题。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送货单、2019年对账总汇、2020年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足以证明古城公司尚欠远程花木场2019年至2020年11月3日的货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远程花木场提交手机原始载体反映2019年古城园林对账总汇的内容,古城公司称虽然原始载体与远程花木场一审提交的证据吻合,但对账单是对方单方制作且没有对账单依据的合同、订单、送货单及签收单,仅凭对账总汇无法证明2019年产生的620000元货款,另外,2019年前的交易是古城公司与其他主体发生的交易且已经结算完毕。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对于古城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经查,远程花木场与古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远程花木场虽然没有提交或全部提交订单、送货单及签收单等证据,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含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古城公司与远程花木场于2019年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的交易货款,即2019年货款为620000元,2020年货款为862126元。经远程花木场通过微信多次催收,古城公司未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足以认定古城公司认可双方交易的货款金额为1482126元。现古城公司已经支付了920000元货款,尚欠562126元未付。远程花木场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上诉的其余部分,本院不作审查。 综上,上诉人古城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2元,由南京古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