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财保107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宝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于开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君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
法定代表人:付俊清。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宝通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能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宝通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能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宝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瑞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