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4民初2998号
原告:蓬莱市信德机械维修中心,住所地蓬莱市新港街道景家村。
经营者:***,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烟台天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四眼桥街19-3号。
法定代表人:孙宗谦,任经理。
原告蓬莱市信德机械维修中心与被告烟台天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莱市信德机械维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计6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