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坤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844号。
法定代表人:崔树江,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坤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证据26的信息截屏能够证明2019年7月17日吴原原安排我待岗,7月18日我干了一天活,快下班时吴原原才发的辞退微信群公告;坤罡公司始终都主张没有辞退我;如果我7月18日受了工伤难道就不算工伤了吗,故劳动关系至少应确认到2019年7月18日;(二)坤罡公司内部只有郎玉岭与我有矛盾,怪他脾气不好,都是很小的小事;我是在被违法辞退一年多后才有找工作行为的,但没有入职任何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全国人民的梦想也是我的梦想,我为此梦想坚持不懈无可厚非;在案子扑朔迷离的状态下,我不会知道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工资损失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善良劳动者承担;本案中我没有任何不良行为;一次机会都不给,法官又怎能知道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员工违纪辞退通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坤罡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将***辞退的事实,结合***此后不再提供劳动,坤罡公司亦不再对其进行劳动管理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双方2016年11月9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坤罡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错误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坤罡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交的录音及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其与坤罡公司其他员工发生冲突,结合***主张其已经另行求职以及坤罡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坤罡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