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1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某某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营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营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811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3)辽0811执1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继 越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