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491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营口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营口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927.57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不明。2022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4执49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