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3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锦汇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7-3号13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锦汇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沈阳锦汇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被上诉人给付钢筋款400772.99元的诉请,二审中,经双方质证该款项不属于***和沈阳锦汇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应付款。对于钢材款260万元及在双方争议的合同外上诉人***所施工售楼处装修款100万元部分,二审查明的事实亦与一审不一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未予查清。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并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9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琳
书 记 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