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

邹平县鑫星电器商行、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鑫星电器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4174813R。住所地邹平市黛溪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静,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08597620。住所地邹平西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鑫星电器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鑫星电器商行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进行传唤并到庭申报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913716267508597620)名下鲁M8××**号、鲁M8××**号、鲁M8××**号汽车,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履行案款18023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鸿
审判员  成 涛
审判员  庄田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