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淄博鑫海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住址:邹平市西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08597620。
法定代表人:王晓,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鑫海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C座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H4CC1K。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职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26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鑫海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