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淄博鑫海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1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王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67508597620。
法定代表人王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鑫海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C座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H4CC1K。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淄博鑫海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唤并到庭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欠款451323.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6民初456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峰
审判员  宋守亮
审判员  张小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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