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王集团有限公司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08597620。
法定代表人:王晓,公司总经理。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西王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永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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