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初129号
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建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滕,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文化路东、人民路南。
法定代表人:宗伟,经理。
第三人:威海汇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开发街与世纪大道交汇处润泽小区19号楼乳山市蒲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01。
法定代表人:冯来华,总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正棋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二区-1号-1至-5。
法定代表人:江翠芹,经理。
第三人:徐州逗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现代数码广场2A23。
法定代表人:李小奎,经理。
第三人:威海兴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横山路25-1号3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辰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香水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代明辉,经理。
第三人:莒南县亿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工业新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维臻,经理。
第三人: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冯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宗山,经理。
第三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荣传佳,经理。
第三人:威海金日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康晓,经理。
第三人:文登区龙阳安全门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化路2号(天福办)。
法定代表人:李秀玉,经理。
第三人:招远市宇磊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宋家西路。
法定代表人:丛玉吉,经理。
第三人:潍坊领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小东庄村92号。
法定代表人:冯吉霞,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赵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清岛湾小区一区五号楼1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科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环山东路甲127-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森森,经理。
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威海汇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华章
审 判 员 蒋 涛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安圆圆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初129号
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建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滕,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文化路东、人民路南。
法定代表人:宗伟,经理。
第三人:威海汇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开发街与世纪大道交汇处润泽小区19号楼乳山市蒲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01。
法定代表人:冯来华,总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正棋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二区-1号-1至-5。
法定代表人:江翠芹,经理。
第三人:徐州逗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现代数码广场2A23。
法定代表人:李小奎,经理。
第三人:威海兴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横山路25-1号3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辰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香水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代明辉,经理。
第三人:莒南县亿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工业新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维臻,经理。
第三人: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冯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宗山,经理。
第三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荣传佳,经理。
第三人:威海金日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康晓,经理。
第三人:文登区龙阳安全门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化路2号(天福办)。
法定代表人:李秀玉,经理。
第三人:招远市宇磊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宋家西路。
法定代表人:丛玉吉,经理。
第三人:潍坊领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小东庄村92号。
法定代表人:冯吉霞,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赵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清岛湾小区一区五号楼1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科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环山东路甲127-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森森,经理。
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威海汇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华章
审 判 员 蒋 涛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安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