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198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燕店镇***109号,身份证号:371522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众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江北路芙蓉小区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乳山市众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