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市众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198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燕店镇***109号,身份证号:371522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众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江北路芙蓉小区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乳山市众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乳山市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