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文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2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文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街道汶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71502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果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2479899E。
法定代表人:臧丙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女,199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臧丙银,男,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文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臧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8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文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臧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82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