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

新泰市青云街道泰盛五金经营部、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青云街道泰盛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南段。
业主:***,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2479899E。
法定代表人:臧丙银,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青云街道泰盛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7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6141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执行材料。2019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青云街道泰盛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周支付1万元。剩余案款67041元于2019年5月1日前结清。二、如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青云街道泰盛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青云街道泰盛五金经营部提交的结案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82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