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飞翔复合板厂。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新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QLCB56。
业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2479899E。
法定代表人:臧丙银,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飞翔复合板厂、***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6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8494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执行材料。2019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飞翔复合板厂、***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新泰市开发区飞翔复合板厂支付4万元。剩余案款324603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4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违约,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飞翔复合板厂有权恢复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飞翔复合板厂、***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飞翔复合板厂、***提交的结案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82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