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51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鲁晓光。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鲁晓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鲁晓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鲁晓光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鲁晓光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鲁晓光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鲁晓光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铁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柱
书 记 员 马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