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5821号
原告:北京志宏兴业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霞,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思特佳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
原告北京志宏兴业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思特佳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志宏兴业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志宏兴业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志宏兴业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津铭
书 记 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