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于宜生、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4602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8日立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请为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因原告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向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