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1132号
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住所地乳山市香格里拉小区一区9号楼1单元2楼西。
经营者杨青,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男,48岁,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对过(原农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英,经理。
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与被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当庭表示同意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以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霄寒